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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供销合作社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14-08-18 浏览:13104

 

社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系列讲话精神,增强落实供销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效性和操作性,努力营造兴社富农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共焦作市委关于创新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试行)》和《中共焦作市委关于创新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落实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社实际,现就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工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重点部署,也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的重要职责。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构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委的要求和部署上来,准确把握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基本内涵与具体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决抓好落实,切实做到主体明确、责任清晰、担责有力、问责有效,促进党委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落实,纪工委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以良好的党风政风推动农机工作健康发展。

二、党委需承担的主体责任

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责任意识,重点在以下七个方面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一)领导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全面领导和负责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并抓好落实。市社党委要率先落实好“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对市社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班子成员要按职责分工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市社所属各级党组织、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反腐倡廉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市社党委要定期听取各单位反腐倡廉工作汇报,各单位要及时研究、部署、检查和向市社党委报告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落实情况。

(二)用人责任。认真执行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以及市社党委制定的干部人事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干部群众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三)经济责任。供销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经济活动的严格监管,确保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企业经济效益逐年提高,确保经济责任目标圆满完成。对于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侵吞挥霍社有资产、违反财经纪律、铺张浪费、严重失职渎职和决策失误造成企业亏损或财产损失等损害社有企业利益的行为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四)预防责任。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制定市社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抓好责任分解和检查考核,推动惩防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巩固和运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各项成果,形成有效管用的权力制约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将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五)正风责任。坚持不懈地抓好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紧紧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四风”不放,结合市社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并抓好落实。大力弘扬供销合作社“扁担精神”优良传统,牢固树立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拓宽为农服务领域,增强为农服务实效,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推动市社机关和直属各单位广大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

(六)支持责任。市社党委和直属各单位要支持纪工委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纪工委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部门执纪办案,做到态度鲜明、立场坚定,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做好纪检监察干部配备、培养、使用、交流等工作。市社要保障纪检监察工作经费。

(七)管理责任。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自己、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当好廉政表率;要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树立清廉形象;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克服好人主义倾向。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督促班子成员和下级领导班子落实“一岗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部门和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检查、管理,推动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实。

三、纪工委需履行的监督责任

纪工委是监督执纪的专职机关,要在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基础上,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重点落实以下六个方面的监督责任。

(一)监督检查党的纪律遵守执行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纠正和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严明政治纪律,确保市社干部职工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明组织纪律,加强组织管理,强化组织观念和程序意识,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严明廉政纪律,严格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二)监督检查政策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和市社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尤其要注重围绕供销社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监督检查,严肃处理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严重损害社员合法权益和社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三)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对不履职、不尽责,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致使发生腐败案件,并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予以追究问责。

(四)监督检查职责权力履行情况。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推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作用,落实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动态监控。

(五)监督检查作风建设情况。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 “四风”以及市社各项配套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注重抓早抓小,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不松劲、不懈怠,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推进作风建设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遵守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规定的典型问题,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六)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办各类违纪违法案件,进一步加大自办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完善查办案件协作机制,审计、财务、人事等部门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向纪工委移送。针对查办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组织、协调、推动相关科室的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四、落实“两个责任”的保障措施

(一)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年市社党委书记要与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通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人要对照责任书的内容,认真抓好年度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发生问题要严格按照责任书的规定追究责任。

(二)建立报告工作和约谈制度。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年初要向市社党委和纪工委书面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及班子成员要根据报告情况,约谈下级单位主体责任人,深入了解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纪工委每年定期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情况。

(三)建立诫勉谈话和质询制度。市社纪工委、监察室要继续做好诫勉谈话工作,坚持“三必谈”,即:与市社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必谈;与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必谈;与群众有反映但不够立案案件的干部必谈。将诫勉谈话与质询工作和廉政风险预警工作结合起来,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同志及时开展质询工作,要求其说明情况,进行预警教育。

(四)建立检查考核制度。通过专项检查和年度考核,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实。要将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尤其是落实“两个责任”的情况列入对公司(科室)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在进行年度工作总结述职的同时必须述廉。每年由市社领导带队,对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干部提拔任用、评先选优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建立纪工委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的抽查制度。

(五)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巩固岗位权力风险防控工作成果,健全党委权力运行机制,凡属重大问题决策和重要干部任免,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等五项工作,建立健全“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副职分管、正职监管”的工作机制,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履行对班子其他成员分管人、财、物、项目、审批等情况的监管责任,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末位表态,就是党委在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委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首先表态,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方可发表个人意见,并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形成决议当意见不一、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最终表态。

市社直属各单位要在市社制定的《焦作市供销社“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强化党委、纪工委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党委会会议决定。要强化对单位主要领导的监督。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首先表态,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方可发表个人意见,并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形成决议。

(六)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落实中央、市委和市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并实行“一案三查”制度,对未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而产生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要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纪工委要承担监督责任。

(七)做好“三转”工作。市社纪工委、监察室要按照中央纪委和省、市纪委的要求,切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市社纪工委坚持主责主业,专司监督执纪问责,原则上不再参与其他议事协调机构。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打铁还须自身硬”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做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

                                                2014年8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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