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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供销社诫勉谈话制度
发表时间:2015-06-22 浏览:16312

 

为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认真、重在教育、及时有效的原则,教育帮助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提高思想认识,端正思想作风,增强廉政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及时有效地纠正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促使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不犯或少犯错误。

二、社领导、监察室根据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督查和检查考核等渠道发现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存在问题后,经初步核查认为有必要的,即可确定谈话对象。

三、谈话对象为市社机关、市社直属各单位的干部职工。

四、谈话按照不同情况和需要分不定期谈话和诫勉谈话两种形式。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进行不定期谈话:

1、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贯彻落实上级或领导班子决议、决定不力的;

3、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敷衍搪塞,因失职、渎职等主观原因贻误工作的;

4、无故违犯规章制度,迟到、早退、旷工或擅离工作岗位,影响较大的;

5、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办结不及时,或不作为,以致被投诉;

6、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或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经查属实,需督促改正的。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进行诫勉谈话:

1、利用职权“吃、拿、卡、要”,非法侵占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的;

2、违反规定侵吞、挪用、隐瞒、变卖、私分公款公物的;

3、工作时间参与或支持迷信、赌博活动的;

4、不认真执行廉政报告制度或故意回避、隐瞒应当报告实情的;

5、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6、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及时指出、教育和帮助的;

7、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

七、谈话一般由市社纪工委书记主谈,特殊情况也可由党委书记主谈。谈话不得少于两人,并有谈话情况记录,谈话对象最后要在记录上签字。

八、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责成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七、诫勉期为3个月至1年。诫勉期间,诫勉对象要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总结教训,自觉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情况,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同时,监察室要不定期对诫勉对象进行组织考察,及时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对于有明显改进转变的,要按期解除诫勉;对拒不改正错误的,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处理;诫勉期结束后,诫勉对象要写出思想汇报。

八、诫勉期内,诫勉对象不得参与评先评优。

九、对因违纪或有违纪苗头而被谈话的,视情节作以下处理: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三次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诫勉谈话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和职务晋升的依据。

 

                     焦作市纪委驻市供销合作社纪工委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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