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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07-20 浏览:38318

豫供文201518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供销社、财政局,省供销社直属各企业:

为了做好2015年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63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贸〔20095号)精神,现将组织申报2015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经营企业,供销社(含全资和绝对控股企业)须为申报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4%

(二)申报单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部门注册登记、于2013831日前成立,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会计独立核算,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主要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三)申报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项目已发生的投资(支出)总额标准为:县级供销社企业300万元以上,省辖市级供销社企业500万元以上,省级供销社企业800万元以上。

(四)申报财政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地方政府或供销社发展规划,已经立项并进入项目实施阶段,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能够为区域内农民生产、生活和消费提供便利,且投资概算不得低于500万元。

二、支持范围

2015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建设项目。

(二)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批发交易市场以及冷链物流系统建设项目。

(三)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建设项目。

(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建设项目。

(五)供销社系统农资和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化服务体系、农资和农副产品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三、支持方式

“新网工程”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

对于投资规模大,取得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的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2015年财政贴息时间为20136212014620

(二)以奖代补。

对在2014630投资(支出)达到规定标准,已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申报以奖代补的项目,需对该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已经取得的效益作出量化说明。

(三)财政补助。

对影响力大、带动力强、辐射范围广、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的供销社产业园区项目、各级供销社合作投资的重大项目、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产销对接项目、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和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在2014630已经取得发改部门立项审批且已开工建设的给予重点支持。

四、申报材料、流程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供销社、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市(县)项目申报工作,经市、县供销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省供销社负责组织本级直属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各省辖市、有关县(市)供销社、财政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简要说明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基本情况;项目初审核查情况;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及支持方式等。

(二)《“新网工程”项目市县级检查表》(市、县级企业报送)或《“新网工程”项目省级检查表》(省供销社直属企业报送)。

(三)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

12015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实施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和实施该项目的条件;项目的最终目标和任务内容;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和特色;项目本期实际发生的投资(支出)情况;项目实现或预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3自有建设用地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租赁土地需提供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土地所有权单位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供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权人房产证(复印件);

4建设开工工程项目需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涉及环境影响的,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价意见或审批意见(复印件);

6工商部门出具的2014630之后的项目单位出资人及出资额情况的证明(原件)、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原件);

8申请贷款贴息的单位还需填报《“新网工程”财政贴息项目贷款信息表》,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文本(复印件),银行放款凭证、收款收据、记账凭证及账簿(复印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凭证及账簿(复印件),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9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支出)确认书;

10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1其他相关材料(如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的批复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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