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焦作市供销社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供销社,社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结合我系统实际,市社制定了《焦作市供销社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3日
焦作市供销社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市社党组和市社行政班子对焦作市供销社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市社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社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科室其他工作人员对所承担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县(市)供销社、社直各单位党组织(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和行政班子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对所承担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社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社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研究部署市社安全生产工作;
(三)建立市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关心支持市社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经费投入;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社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受市社主要负责人委托,每季度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监控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加强督导和检查;
(四)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社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按照“谁分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将安全生产与分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推进;
(三)在分管范围内指导督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应急预案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四)指导督促分管范围内的科室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责任落实;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供销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二)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负责市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制度建设工作;
(四)负责起草市社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等;
(五)及时向市社领导反映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系统和直属单位安全生产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市社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社各科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及分管(指导)单位的安全生产指导、督查和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科室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规定和办法,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工作规划;
(四)负责做好本科室主办的群体性活动的安全防范安全管理工作;
(五)做好本科室防火、防盗、防泄密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市社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县(市)供销社、社直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社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
(三)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四)每个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完善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市社安办报送工作情况信息;
(五)加大安全生产专项业务经费保障,确保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投入;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组织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按照规定参加或者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本单位安全生产水平;
(九)负责抓好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单位主办的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市社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市社党组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每年至少研究2次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社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部署,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处理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市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定期对市社系统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狠抓落实。
第十二条 市社系统各级主要负责人应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有关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
第十三条 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采取集体学习、专题培训等形式,强化全体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第十四条 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监管人员、设施、装备和经费。落实监管职责,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统筹协作、跟踪检查、激励约束、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第四章 考核奖励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一)市社每年与各相关单位和人员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加强跟踪督促、检查考核和综合评定。
(二)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1月31日前,应当向市社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三)各单位要与本单位各部门及对外租赁单位(人员)签订《安全工作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报告制度
(一)各单位每季度要定期向市社报告本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培训教育等重点工作进度情况;
(二)各单位负责人年终述职必须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隐患通报、领导约谈制度。市社对存在问题突出、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进行预警通报;对工作不落实、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市社负责人约谈单位负责人。
第十八条 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社给予通报表彰;对因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安全事故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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