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发〔2018〕13号
中共修武县委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8年10月1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豫发〔2015〕20号)和《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16〕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深化我县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明确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紧紧围绕全县“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着力推进基层社、联合社、社有企业和社团组织改革,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我县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始终把服务“三农”作为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做到为农、务农、姓农。
——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合作制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多运用市场办法、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同时,服务“三农”工作大局,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履行好社会责任。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大胆探索、试点先行,允许从实际出发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给基层社和社属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统一。把改善群众生活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结合点和出发点,妥善处理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确保大局稳定前提下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通过改革加快发展,逐步解决各种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五大平台,构建四大体系。五大平台即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平台、农产品现代经营服务平台、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平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四大体系即现代化的流通体系、市场化的经营体系、规模化的服务体系、合作化的组织体系。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基层社为农服务功能更加完善,真正实现与时代发展同步,与“三农”工作同步,与消费者需求同步,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全县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拓宽经营服务领域,创新经营服务方式
(四)创新现代农业生产服务。供销合作社要主动适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形势,以为农服务中心建设为载体,积极拓宽经营服务领域,不断创新经营服务方式,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耕、种、管、收、贮、加、销等系列化服务。要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半径适宜、功能完备的标准,规划建设集智能配肥、农机服务、农资直供、统防统治、烘干仓储(或冷藏加工)、农民培训、综合服务窗口等多功能的为农服务中心,积极开展农业专业化、系列化、规模化服务,形成“三公里农业综合服务圈”。鼓励供销合作社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市场化运作原则,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涉农主体联合组建农业服务公司,通过企业自筹、社会融资、财政投入和争取上级资金等渠道筹措资金,进行为农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和地方商业储备、救灾储备任务。
(五)完善农产品流通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在产地建设农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在集散地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在城乡社区建设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形成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市场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和乡镇集贸市场改造提升,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
(六)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服务。顺应“互联网+”快速发展新趋势,充分运用与苏宁云商合作的成熟发展模式,发挥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优势,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供销”为平台,改造提升农资、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经营服务网络。支持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组建具有交易、金融、信息和技术服务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电子商务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县级运营中心、村级服务站等物流基础设施,整合盘活实体经营服务网点,推动与市供销社、省供销社、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电子商务平台对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打造网上供销合作社。实现线上销售,线下展示,融合发展的运行模式。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现有经营服务网点建立物流分拣配送中心,开展农村快件派送服务,解决农村电子商务“最后一公里”问题。把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纳入全县电子商务发展建设规划并给予支持。到2020年,建成100个电商服务点,形成完善的电商代购代销服务网络。
(七)强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供销合作社要适应我县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农村社区化新形势,规范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技能培训等综合服务。我县在编制完善新农村建设规划、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和扶贫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规划中,要把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其中,支持供销合作社完善社区商业网点和物流布局,在城乡社区开展连锁经营。根据供销社网店分布广、侧重农村的实际情况,大力发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创意农业、乡村旅游等新兴服务业。
(八)建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加快覆盖城乡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城乡生态环境改善。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拆解和二手车市场交易业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城乡社区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点,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统筹布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设施和场地。对供销合作社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和加工分拣中心项目,在项目审批、用地指标、环境评估、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
(九)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合作经济组织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实力的现实需要。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跨区域开展业务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安全统筹等各类互助保险业务。
三、深化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革,夯实为农服务基础
(十)强化基层社阵地建设和分类改造。按照有场地、有人员、有网点、有业务的要求,加强对基层社阵地建设和分类改造。对组织健全、设施完善、资产完好的基层社,通过项目支持、产业转型、服务创新等途径,增强经济实力,提升服务能力;对靠资产租赁、门店承包维持生存的基层社,通过龙头带动、连锁经营、商品配送等方式,引导已经承包的经营服务网点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恢复骨干业务经营;对房屋设施破烂陈旧、资产使用效率低下、经营条件相对较差的基层社,通过招商引资、共同开发的方式进行改造升级,盘活社有资产,提高运营效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层社改造升级,县财政对基层社改造项目提供必要的资金补助。各乡镇在建设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时,要支持基层社阵地建设,保证基层社有必要的经营服务场地。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要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上级联合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根据我县行政区划调整和经营服务需要,对基层社重新规划和布局。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大学生村干部等入社参选。到基层社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创业优惠政策;条件具备的大学生村干部可纳入基层社负责人选任人选。
(十一)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立足我县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途径,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领办创办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县财政给予相应资金扶持。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把自身的服务优势、经营优势与村“两委”的组织优势、农业职能部门的技术优势结合起来,共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基层社为支撑、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政技物相结合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体系。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有关规定管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合作经济领域中的主导作用,牵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联合发展,围绕优势产业开展规模化、系列化服务。到2020年,全县供销系统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达到5家以上,覆盖60%以上的基层社。
(十二)推进基层社与合作社融合发展。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多方参与,融合基层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组建以生产为基础、流通为主导、金融为支撑的“三农”服务综合体,形成农业生产服务中心、农民生活服务中心、农村信用服务中心。加快推进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财政项目资金可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四、深化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改革,完善行业指导体系
(十三)强化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肩负着领导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要认真履行对行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加强对全县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要组织实施好基层供销社改造,强化市场运营,搞好直接面向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建设,成为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组织者和引领者。
(十四)建立健全联合社组织机构。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健全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内部监督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豫发〔2015〕20号)、《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16〕5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要求,2018年年底前建立健全监事会组织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监督。
(十五)稳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要有满足基本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支持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通过调任、遴选、公考等方式补充所需人员。在改革过渡期内,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领取报酬。
(十六)密切供销合作社层级间联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坚持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健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成员社工作考核制度,完善成员社向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述职制度;建立成员社对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负有监管职责,成员社重大资产处置要报经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同意。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将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县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我县供销系统的改革发展和为农服务项目建设。上级社争取的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
(十七)推进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开放办社。坚持民主办社、开放办社,逐步把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创新县联合社运行机制,构建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主体,以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两翼,集合作经济组织、社团、企业于一体的县联合社组织架构,统筹运营我县区域内合作经济组织资源,着力培育规模化服务优势。
(十八)推进社有企业分类改革。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社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尽快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不断增强社有企业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对于社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企一策,分类实施改革,对规模大、资产多、实力强的企业,通过吸引国有、集体或民营投资主体,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对经营业态新、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创新经营机制,使其效益最大化;对规模小、基础差、实力弱的企业,放开搞活;对资产质量差、无经营业务,仅靠租金收入维持运转的企业,由其它社有企业兼并重组,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变现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社有企业改革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十九)推动社有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积极培育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实现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要改变多数社有企业靠房屋租金收入维持运转的现状,逐步恢复企业的经营业务,不断探索和创新经营方式,增加企业经营性收入。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积极与知名电商企业合作,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实现线上展示、线下销售、融合发展。
(二十)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关系。按照社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理顺社企关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切实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加强社有企业资产管理。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按照理事会授权,资产收益统筹用于解决系统的遗留问题,用于优化社有资本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和新兴经营业态,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建立社有资产经营预算、日常监管、资本收益等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二十一)加强供销合作社各类行业协会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农资、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农副产品等领域的经营优势,大力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坚持开放办会、民主办会,广泛吸收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加入,增强协会的影响力、带动力和服务能力。强化行业协会为农服务宗旨,主动融入全县“三农”工作大局,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县级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二十二)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积极作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是我县合作经济组织服务“三农”的综合平台。支持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依托,恢复重建、规范运转修武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发展会员,认真履行职责,引导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涉农龙头企业、工商企业联合合作,共同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生产、供销、信用等综合服务。要创新管理体制,探索实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一体化运行机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综合改革取得实效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我县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进行。各乡镇要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积极稳妥,协调推进。要加大改革力度,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县财政给予必要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成效纳入各级目标考核体系,各乡镇政府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协调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工作。要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干部充实到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特别是要选好配强县联合社领导班子。要积极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尽快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
(二十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形成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合力。县财政根据财力,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支持为农服务中心建设和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工程等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县财政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共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于为农服务中心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金融部门要给予信贷支持。鼓励供销合作社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农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农业技术研发推广、扶贫开发、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等项目,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提高使用效益,加强对财政投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企业改制、城镇规划、行政区划调整等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凡占用、扒拆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的,严格按照拆一建一、先建后拆、同价补偿的原则进行。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职工安置的有关政策,适用于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税收审批权限给予减免。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指标交由供销合作社承担。
(二十五)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以及我县有关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工作任务,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切实做好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确定和登记颁证工作。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对其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对供销合作社原有商业设施在原基础上不改变用途改、扩建新的商业设施的,国土部门要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六)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坚决扭转等靠观望思想,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要坚持外部引进和内部培养并举,大力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为农服务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全面提升干部职工队伍素质。要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合作经济理论研究,扩大供销合作社宣传,汇聚改革发展正能量,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开放、富强、文明、幸福的新修武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此件发至乡科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