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供销合作社,市社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焦作市供销合作社章程(草案)》已于2019年12月24日经焦作市供销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新修订的《焦作市供销合作社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1.焦作市供销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焦作市供销合作社章程(草案)》的决议
2.焦作市供销合作社章程
3.关于《焦作市供销合作社章程(草案)》的说明
2020年3月12日
附件一
焦作市供销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
关于《焦作市供销合作社章程(草案)》的决议
(2019年12月24日焦作市供销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
主席团第二次会议)
焦作市供销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经过认真审议《焦作市供销合作社章程(草案)》,决定予以通过。新制定的《焦作市供销合作社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焦作市供销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及河南省供销合作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全市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市级供销合作社。
焦作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社)是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指导和推动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三条 市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市社的宗旨和目标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始终做到为农、务农、姓农,推动成员社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繁荣城乡经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五条 市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培训的职责。
市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六条 市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市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市社理事会是本级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七条 市社加入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依法享有成员社权利,履行成员社义务,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八条 市社社址设在焦作。英文全称是Jiaozuo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九条 市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和实施全市合作经济发展和农村现代流通的政策和规定;
(二)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组织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资产、资金、资本、资源的整合优化和管理;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承担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落实国家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推进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综合服务中心和消费、金融、土地托管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及行业协会等;
(五)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六)负责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联合与合作,打造现代化的流通体系、市场化的经营体系、规模化的服务体系、合作化的组织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参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七)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高效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八) 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合作社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训工作,提升干部队伍和农村专业技术人才素质;
(九)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负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产安全及指导全系统加强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 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代表全市供销合作社参加全省(或全国)性活动,加强各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接受捐赠、资助;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条 凡承认市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县(市)级供销合作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市)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科研教育机构等,可申请加入市社,经市社理事会批准,成为市社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第十一条 成员社的权利是:
(一)选举或者推荐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市社组织的活动;
(三)请求市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市社提供的服务;
(五)以市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市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和监督市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市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成员社的义务是:
承认并遵守市社章程;
执行市社决议;
向市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按规定向市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维护市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完成市社委托的任务;
向市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接受市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成员社退社应提交书面通知,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需要取消成员社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市代表大会)是市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审议和批准市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审议和批准市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审议和通过全市代表大会决议;
通过或者修改市社章程;
选举市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理事;
选举市社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监事;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市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社理事会召集。市社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市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市社理事会应当在全市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十九条 市社成员社向全市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市社理事会。
第二十条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市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市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可设农民理事和专家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市社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主任召集。理事会常设机构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理事会常设机构。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常设机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市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市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市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市社企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七)决定市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常设机构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理事会常设机构会议决议须由应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市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市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参与本级社理事会重大决策过程并实施监督,推进社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
(七)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代表大会反映;
(八)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九)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可设农民监事、专家监事和市直相关部门监事(以下简称部门监事)。成员社监事、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市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市社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理事会常设机构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三条 市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业单位。
市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
第三十四条 市社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
市社制订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五条 市社对全资和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权利。市社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第三十六条 市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市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次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社应积极与上级社结合,组织参加各类培训,加强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科学研究等能力建设,培育各类经营管理和技能人才,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三十九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条 各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一条 市社依照法律法规,健全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社可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完善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三条 市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收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市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基金、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企业发展、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成员社股金管理办法,由市社理事会授权理事会常设机构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财政预算拨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市社自有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社理事会授权理事会常设机构制定。
第四十五条 市社审计机构对市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项目建设、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社会团体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四十七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市社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社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焦作市供销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附件三
关于《焦作市供销合作社章程(草案)》的说明
根据焦作市供销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议程安排,现对《焦作市供销合作社章程(草案)》作以下说明。
1956年8月焦作改市后及1957年1月1日焦作市供销合作社(前身为1949年11月1日建立的焦作矿区供销合作社)成立以来没有召开过代表大会。因此,本章程为市社成立后首次制定。
一、章程制定的指导思想
此次章程制定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下简称中发11号文件)、《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豫发〔2015〕20号,以下简称豫发20号文件)、《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16〕5号,以下简称焦发5号文件)精神为依据,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和《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围绕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结合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践及下一阶段工作任务,制订本章程,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在《章程》制订中,着重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依据中发11号、豫发20号、焦发5号文件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精神,明确供销合作社的性质,突出供销合作社宗旨,健全供销合作社治理制度、有效规范社企关系。二是参照全国总社和省总社《章程》相同部分内容,并与之基本保持一致,如内部组织结构、职能等。三是在具体问题上,采取宜简不宜繁,为供销合作社今后的发展保留充分空间,如结合实际可设立集团公司、建立合作发展基金等。
二、章程的主要内容
本次制定的章程,共有九章四十九条。
(一)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地位和组织体系。按照中发11号、豫发20号、焦发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焦作市供销合作社是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对全市供销合作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能。全市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市级供销合作社。
(二)明确了市社宗旨和目标。按照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要求,市社的宗旨和目标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始终做到为农、务农、姓农,推动成员社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繁荣城乡经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明确了市社职能和任务。根据中发11号、豫发20号、焦发5号文件精神,依据市政府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任务的规定,对市社职能和任务予以全面的阐述。职能任务共分十二项,既有供销合作社传统的商品经营服务内容,又有新形势下应有的新职能新任务。其中明确了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负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产安全及指导全系统加强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的职能任务。
(四)健全供销合作社治理制度。为了适应供销合作社治理内容的拓展和治理方式的转变,对联合社治理体制分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市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章进行细化表述。一是明确理事会行使本级社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据中华全国总社和省总社章程将理事会职权细化为六条,并按照中发11号、豫发20号、焦发5号文件中“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精神,强调理事会“代表市社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利。二是设置理事会常设机构。理事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为及时有效完成全市代表大会赋予理事会的各项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设置理事会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组成),明确理事会常设机构职权。三是强化监事会监督功能。根据中发11号、豫发20号、焦发5号文件关于“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精神,明确监事会“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和“参与本级社理事会重大决策过程并实施监督,推进社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的职能。
(五)规范市社与直属企业单位的关系,明确社会团体任务。按照中发11号、豫发20号、焦发5号文件精神,依据全国总社和省社章程,章程设置了“第七章 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规范市社与直属企业单位的权责关系。“市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可以“对全资和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直属企业单位则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各企业单位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重要依托,要求“市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次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并明确要求“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六)完善资产财务制度。按照中发11号、豫发20号、焦发5号文件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做实合作发展基金的要求,本章程“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对资产财务管理作了相关规定。一是规定“市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完善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二是对市社资金来源做了规定。即“市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三是规定合作基金构成。即“合作发展基金由市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基金、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社有企业、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四是增加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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