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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焦作市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重大事项审批与备案方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8-31 浏览:22020

 

市社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经市社党组研究同意,现将《焦作市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重大事项审批与备案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830

 

 

焦作市供销合作社

全资及控股企业重大事项审批与备案方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焦作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参照《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全资及控股企业重大事项审批与备案方法》,结合市供销社(以下简称市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管企业”向“管资产”转变;

(二)进一步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到权责利相统一,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促进企业放开搞活,做强、做优、做大企业,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所有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章 审批与备案事项

第四条 企业下列事项为审批事项:

(一)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二)企业改制、重组、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上市方案和其他涉及股权变动的重要事项;

(三)市社全资、控股企业之间以及对外联营、投资、参股、合作等重大经营事项;

(四)企业购置、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维修固定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报损、报废、核销等)社有资产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

(五)企业负责人的薪酬;

(六)以社有资产向金融部门质押、抵押贷款的事项;

(七)市社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之间确需担保的事项;

(八)企业对外出租社有资产的(具体按《焦作市供销合作社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焦供〔2019〕35号)办理);

(九)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五条 企业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全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二)企业购置、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维修固定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报损、报废、核销等)社有资产2万元以下的;

(三)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所属子企业或与本企业业务关联企业兼职的;

(四)企业月度、季度、年度统计、财务报表及分析;

(五)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六)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

(七)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六条 审批与备案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按照《焦作市供销合作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第七条 企业上报审批和备案的重大事项,须充分论证并经董事会或公司班子集体决定。

第八条 承担相应职责的科室为企业重大事项审批和备案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审批、备案事项应按照市社公文管理相关规定报送。

第十条 审批事项须经市社审批通过后,企业方可实施。原则上,市社对审批事项在企业要求答复的合理期限内予以审批。备案事项由承担相应职责的科室,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企业可以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备案事项,须进行会前备案。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审批事项,承担相应职责的科室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社分管主任、主任或主任办公会议审定,需要提交党组会研究的由党组会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上报的审批、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补充材料,重新上报。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负责人是履行本办法的相关责任人,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履行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上报材料须由第一责任人签字盖章后报送。

第十五条 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对应报告的重大事项,有不报、缓报、瞒报等行为的,一经发现,重大事项审批和备案受理机构应责令相关企业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市社通过审批、备案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不得以此为由推卸相关管理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社机关及全资、控股企业。

第十八条 市社委派到参股企业的股权代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焦作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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